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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一百二十九

   仁宗

康定元年(庚辰,一○四○)

 1 冬十月癸未,以御侍河南郡君朱氏、清河郡君張氏並為才人。張氏,河南人,父堯封,天聖初客南都,依大姓曹氏,曹以女妻之,後擢進士第,補石州軍事推官,未行,卒京師。從兄堯佐將赴官于蜀,而曹氏請以諸孤從行,堯佐以道遠勿許,曹益困。堯封母[一],錢氏女也。張是時八歲[二],與姊妹三人由錢氏入宮,寖長[三],得幸于上。性聰敏,便巧挾智數,能探測人主意。先後將迎,上以其良家子,待遇異諸嬪使[四],累封清河郡君,於是並為才人。朱氏,開封人也。慶曆元年八月,朱氏生子曦。張氏本傳云慶曆元年,封清河郡君,誤也,會要亦誤。

 2 乙酉,詔諸處盜賊以名捕者,其令流內銓、三班院募選人使臣,有能設方略或親禽獲者,當議超擢之。

 3 鄜延鈐轄朱觀等襲西賊洪州界郭璧等十餘寨,破之。此月三日,據范仲淹奏議。

 4 戊子,詔自今內降指揮與臣僚遷官及差遣者,並令中書、樞密院具條執奏以聞。上性寬仁,宗戚近幸有求內降者,或不能違故也。「上性寬仁」以下據記聞。

 5 己丑,命翰林學士王居正、知制誥王拱辰、天章閣待制高若訥於國子監考試方略舉人,侍御史張禹錫彌封卷首。

 6 斬神衛軍主昭州刺史杜安於鎮戎軍。初,賊寇鎮戎軍,涇原路都監劉繼宗出戰,而安擅離主將入城也。

  辛卯,鄜延鈐轄、供備庫使、忠州刺史朱觀為崇儀使、涇原鈐轄、兼知鎮戎軍。

  環慶鈐轄高繼隆等出兵攻西賊經納、旺穆等砦,破之。十月九日,此亦據范仲淹奏議。

 7 癸巳,命館閣校勘刁約、歐陽修同修禮書。

 8 甲午,賜涇州駐泊都監、禮賓副使王珪名馬二匹、黃金三十兩、裹瘡絹百匹,仍遣使撫諭之。復下詔暴其功塞下,以勵諸將。尋命為本路駐泊都監,復兼行營。勒金字處置牌賜之,使得專誅殺。

 9 乙未,端明殿學士李淑等上所定銅符、木契、傳信牌,下有司製之。

    銅符之制,上篆刻曰某處發兵符,下鑄虎豹為飾,而中分之。右符五,左旁作虎豹頭四;左符一,右旁為四竅,令可勘合。又以篆文相向側刻十干字為號,一甲己,二乙庚,三丙辛,四丁壬,五戊癸,左符刻十干半字,右符止刻甲己等兩半字。右五符留京師,左符降部署、鈐轄、知州軍官高者掌之。凡發兵,樞密院下符一至五,周而復始。指揮三百人至五千人用一虎一豹符,五千人以上用雙虎雙豹符。樞密院下符,右符第一為始,內匣中緘印之,命使者齎宣同下,宣云下第一符發兵若干,所在取左符勘畢,即發兵與使者,復緘右符以還,仍疾置聞。所在籍下符資次日月及兵數,無得付所司。

  其木契,上下題某處契,中剖之,上三枚中為魚形,題一、二、三,下一枚中刻空魚,令可勘合,左旁題云左魚合,右旁題云右魚合。上三枚留部署、鈐轄、官高者掌之,下一枚付諸州軍城寨主掌之。部署、鈐轄發兵馬百人以上,先發上契第一枚,貯以韋囊緘印之[五],遣指使齎牒同往。所在驗下契與上契合,即發兵,復緘上契以還,仍報部署、鈐轄。其發第二、第三契亦如之。掌契官籍發契資次日月及兵數,互為照驗。

  傳信牌,中為池槽,藏筆墨紙,令主將掌之。每臨陣傳命,書紙內牌中持報官兵,復書事宜內牌中而還,主將密以字為號驗,毋得漏軍中。

 10丙申,環慶部署、忻州團練使、兼知慶州任福為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、賀州防禦使,賞白豹城之功也。尋命福兼鄜延路副都部署。

 11丁酉,降渭州都監、禮賓副使訾斌為內殿崇班、遠處監當,經略使韓琦言斌領兵往鎮戎軍而怯於禦敵也。按實錄,九月丁丑書涇原部署司言,今月十七日,西賊寇鎮戎軍,本路都監劉繼宗、李緯、王秉、訾斌戰敗於三川寨,官軍沒五千餘人。及壬午,韓琦奏三川諸將敗,無訾斌名字,今坐怯于禦賊責降,蓋訾斌未嘗戰敗也,恐涇原部署司丁丑所奏蓋增訾斌名字爾,故不取。

 12戊戌,詔:「如聞諸路盜賊剽劫,而官司匿不以聞,其令轉運使、提點刑獄司督巡檢、縣尉以便宜使方略捕逐,敢有匿者以違制論;其懦不任事,選所部官代之。」

 13庚子,出內藏絹一百萬下三司助邊費。

 14初,鴻慶宮災,集賢校理胡宿請修火祀,以閼伯對祭大火。禮官議曰:「閼伯配火侑食,如周棄配稷、后土配社之比,下歷千歲,遂為禋祀。祖宗以來,郊祀上帝,而大辰已在從祀,閼伯之廟,每因赦文及春秋,委京師長吏致奠,咸秩之典,未始云闕。然國家有天下之號實本於宋,五運之次,又感火德,宜因興王之地,商邱之舊,作為壇兆,秩祀大火,以閼伯配。建辰、建戌出納之月,內降祝版,留司長吏奉祭行事,籩豆、牲幣得視中祠,雖非舊章,特示新禮。」閼伯舊廟,官給材費修飾,乃上壇制:高五尺,廣二丈[六],四出陛,陛廣五尺,壝一重,四面距壇各二十五步。位版以黑漆朱書曰大火位,配位曰閼伯位。用牲[七]羊一、豕一,器準中祠。歲以三月、九月擇日[八],長吏以下分三獻,州、縣官攝太祝、奉祀。胡宿議祀大火配以閼伯,實錄文太繁,今從本志。

 15癸卯,詔陝西、河東、河北轉運使各上本路地圖三本,一進內,二送中書、樞密院[九]。

 16甲辰,以獻方略人滕希仲為涇縣尉[一○]、雷子元試校書郎、成銳太廟齋郎、李遵等十人為郊社齋郎、張恂等十人諸州司士參軍、王嘉麟三班借職、韓傑下班殿侍差使、李頎等三十八人諸州文學;嘗經南省下第而不願就文學者,免將來文解;不合格者,賜錢十千罷歸。仍自今毋得邀車駕獻文字。

 17丁未,詔陝西經略司遣人諭元昊界蕃漢職員、首領,能率部族及以本係漢州郡來歸者[一一],並不次遷擢之。

 1 十一月壬子朔,降六宅使、涇原鈐轄、知渭州郭志高為虞部員外郎,監涇州百里鎮酒稅。志高本文職,及知渭州,會賊寇鎮戎,領兵赴援而遷延不進,故降之。李師中傳云:父緯為涇原都監,屯鎮戎軍。夏賊十餘萬犯鎮戎,緯帥兵出戰,而帥司所遣別將郭志高,逗遛不進,諸將以衆寡不敵,不敢復出,緯坐降三官。當考。

 2 癸丑,降涇原鈐轄、供備庫使李知和為汾州都監,秦鳳都監、東頭供奉官、閤門祗候石平監渭州德勝寨酒稅,並以安撫副使韓琦言其畏懦不任邊事也。

 3 甲寅,三門、白波發運使梁吉甫言:「諸處盜賊結集,而願捕者多為官所制,不得盡其方略。請自今募人,皆給以文符,許自于鄉縣糾集而掩捕之,捕之獲者賞以賊隨身之物,仍量人數別酬獎。」從之。

 4 乙卯,淮南、江、浙、荊湖制置發運使張錫言:「沿江、淮兩岸同巡檢[一二]、縣尉,舊皆中流為界。自今請令通管江、淮內捕賊公事。」從之。

 5 簽書陝西經略安撫判官事、太常丞田況直集賢院。

 6 丙辰,內出御撰洪範政鑑、審樂要記、風角集占以示輔臣,仍以風角集占賜陝西諸路部署司。

 7 丁巳,錄光祿寺丞、直集賢院孫暨子日新為郊社齋郎,以侍御史知雜事張奎言暨在真宗朝舉進士第一人,而日新再試禮部不中第特錄之。

 8 戊午,詔判鄭州、武成節度使、同平章事柴宗慶還朝,歲減公用錢四百萬,部使者言宗慶貪刻,且縱其下擾民也。宗慶坐法當徒一年,特貸其罪。尋命判濟州,仍令京東轉運使選通判一員以佐之,宗慶稱疾不肯行,御史臺劾奏,詔悉停公用錢,聽留京師養疾,疾愈復除外任。判濟州,明年三月事,今附見。御史劾奏,據朔曆孫沔兩奏劾宗慶。

 9 贈延州塞門寨主、內殿承制高延德為慈州團練使,錄其子三班差使、殿侍允文為右班殿直、閤門祗候;權兵馬監押、右侍禁王繼元為右屯衛將軍、忠州刺史,錄其子遵諒為右班殿直、遵式三班奉職、遵禮借職。又錄故延州西路同巡檢、右侍禁張圭子懷暠為右侍禁、懷英為右班殿直、懷瑾為三班奉職,並以與西賊戰沒也。

 10壬戌,有大星流西南,聲如雷者三。

 11乙丑,以判太常寺、翰林侍讀學士、兼龍圖閣學士李仲容兼禮儀事判太常禮院知制誥吳育、天章閣待制宋祁並同判太常寺、兼禮儀事。先是,謝絳判禮院,建言:「太常寺本禮樂之司,今寺事皆本院行之,於禮非便。請改判院為判寺,兼禮儀事。其同知院凡事先申判寺,然後施行,其關報及奏請檢狀,即與判寺通簽。」於是,始從絳言也。

 12丙寅,徙知河中府、樞密直學士狄棐知鄭州。有中貴人過河中,言將援棐於上前,棐答以他語,退謂所親曰:「吾湘潭一寒士,今官侍從,可以老而自污耶!」

 13賜延州緣邊戰士衲袍。

 14詔陝西都部署司體量緣邊兵官及城寨使臣,其材幹膽勇有聞者,候歲滿遷官,令再任。

 15丁卯,鄜延路部署司指使[一三]、右班殿直狄青為右侍禁、閤門祗候、涇州都監。青每臨敵,被髮面銅具出入賊中,皆披靡無敢當者。尹洙為經略判官,青以指使見,洙與談兵,善之,薦於副使韓琦、范仲淹曰:「此良將才也。」二人一見奇之,待遇甚厚。仲淹以左氏春秋授之曰:「將不知古今,匹夫勇耳。」青折節讀書,悉通秦、漢以來將帥兵術,由是益知名。

 16戊辰,降涇原都監、西染院使曹英為左騏驥副使,坐策應鎮戎軍無功也。

 17庚午,詔諸州府軍監[一四]縣鎮關津,不得妄增無名稅額及搜索行人家屬。

 18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、象州防禦使劉謙卒。謙初為環慶部署,夏竦奏徙涇原,會賊寇鎮戎軍,謙引兵入賊境,破其聚落,以分賊勢。暴疾卒,贈永清留後。寶元二年十一月,自環慶徙涇原。康定元年八月庚戌,擢象州防禦使、龍神衛廂主、涇原副都部署。按西賊寇鎮戎乃九月半事,謙以八月末擢象防及廂主、副都部署,非因鎮戎有功乃擢之也[一五]。

 19乙亥,贈鎮戎軍西路都巡檢使、內殿承制楊保吉為深州防禦使,封其妻趙氏為天水縣君;又賜其父入內供奉官守信為太子左衛率府率,母蘇氏為襄陽郡太君,以保吉與西賊戰死也。

 20初,利州路轉運使張宗彝言西賊自文州有路直至益州城下,請於龍州清川縣防守。於是,益州路鈐轄司上言乞增龍州戍兵三五百人,選武臣知州,逐季量遣兵往清川備禦巡察,從之。此據會要。「直至益州城下」,宗彝之言亦過矣,姑存之。

 21丙子,龍圖閣直學士、知并州王沿為樞密直學士、知渭州,河東都轉運使、龍圖閣直學士楊偕為樞密直學士、知并州。有中官預軍事,素橫,前帥優遇之。偕至,一繩以法,命率所部從副部署赴河外,戒曰:「遇賊將戰,一禀副部署節度。」中官不服,捧檄訴,偕叱曰:「汝知違主帥命即斬乎!」監軍怖汗,不覺墮笏,翌日告疾,未幾遂卒,於是軍政肅然。

 22庚辰,知制誥賈昌朝同判流內銓。初,銓法縣令俸錢滿萬二千乃舉令[一六]。昌朝以為如此則小縣終不得善令,請㮣舉令而與之俸如大縣,從之。會要在明年三月昌朝安撫河北建請。

 23是月,浙東軍士鄂鄰等殺巡檢使張懷信,聚兵剽劫湖南、福建、廣南諸州縣,逃入海。懷信內臣,性苛虐,衆號「張列挈」,鄰等積怨忿,遂作亂。鄂隣等作亂,國史無之,據富弼奏議。稽古錄載其事於九月[一七],不知何據,今從弼奏議。「張列挈」,據司馬光記聞。

 24增施州通判一員。

 1 十二月癸未,詔緣邊招討司,戰士有市首級而冒賞者,論以軍法。

 2 出內藏庫絹一百萬下三司助邊費。

 3 乙酉,命端明殿學士兼翰林院侍讀學士李淑、知制誥賈昌朝、同修起居注郭稹、天章閣侍講王洙同詳定弓手、強壯通制。又命淑判兵部,洙同判。時諸路方籍鄉兵上兵部也,河北強壯在籍者凡二十九萬三千,河東十四萬四千。此據本志。康定年兩路強壯數,今附見此。弓手別出。

 4 流內銓言選人試律斷案,多是苟避選限,乞自今止許試一次。從之。

 5 丙戌,詔司農寺以常平錢百萬緡助三司給軍費。自景祐末不許移用常平,數年閒有餘積矣,而兵食不足,故降是詔。

 6 己丑,契丹遣工部尚書、修國史杜防來聘,報郭稹也。杜防無副使,當考。

 7 庚寅,徙環慶鈐轄、洛苑使高繼隆為梓夔鈐轄。時任福以白豹功除管軍,繼隆毀嫉之,福以其事聞,故徙繼隆。

 8 癸巳,知渭州王沿兼涇原部署司事。

 9 詔天下諸縣,凡撅飛蝗遺子一升者[一八],官給以米荳三升。

 10先是,直秘閣趙希言奏:「禮,天子七廟,親廟五、祧廟二。據古,僖、順二祖當遷。國家道觀佛寺,並建別殿,奉安神御,豈若每主為一廟一寢。或前立一廟堂,以今十六閒為寢,更立一祧廟,逐室各題廟號及銷毀法寶神御物金銀萬八千兩。」

  甲午,同判太常寺宋祁言:「周制,有廟有寢,以象人君前有朝後有寢也。廟藏木主,寢藏衣冠。至秦,乃出寢於墓側,故陵上更稱寢殿。而宗廟無寢,蓋本於茲。鄭康成謂周制立二昭二穆,與太祖、文、武共為七廟,此一家之說,未足援正。荀卿、王肅等[一九]皆云天子七廟,諸侯五,大夫三,士一,降殺以兩,則國家七世之數,不用康成之說。僖祖至真宗,方及六世,不應便立祧廟。自周、漢,每帝各自立廟。晉宋以來,多同殿異室。國朝以七室代七廟,祖宗相承,行之已久,不可輕改。又祖宗時神御法物尚少,及歷三聖,加崇奉之禮,而寶盝、釦牀充滿二室。周禮『天府掌祖廟之守藏。』寶物世傳者皆在焉。請別為藏。」自是,室題廟號,建神御庫於宗正寺西。

 11乙未,徙知隨州、右千牛衛上將軍王德用知曹州。德用道過許州,梅詢謂德用曰:「道輔害公者,今死矣。」德用曰:「孔中丞以其職言,豈害德用者?朝廷亡一忠臣,可惜也!」

 12初,晁宗慤等至永興議邊事,夏竦等合奏:「今兵與將尚未習練,但當持重自保,俟其侵軼,則乘便掩殺,大軍蓋未可輕舉。」及劉承宗敗[二○],上復以手詔問師期,竦等乃畫攻守二策,遣副使韓琦、判官尹洙馳驛至京師,求決於上。己亥,入對崇政殿。先有詔,琦遷禮部郎中,洙加集賢校理。琦言臣以大計,不俟召赴闕,若僥倖進秩,將不容於清議,辭不拜。

 13壬寅,韓琦言:「陝西經略安撫司與部署司,凡有行事,大率相通,止是經略司有判官二員,乞令經略判官兼參詳都部署司事。」從之。

 14癸卯,殿前副都指揮使、寧遠節度使鄭守忠為安遠節度使、知徐州,馬軍副都指揮使、威武留後高化為建武節度使、殿前副都指揮使,步軍副都指揮使、永清留後李用和為馬軍副都指揮使,殿前都虞候、英州防禦使孫廉為隨州觀察使、天雄軍副都部署,馬軍都虞候、高州防禦使方榮為容州觀察使、步軍副都指揮使,步軍都虞候、洋州觀察使、真定府路副都部署劉興為昭武留後,捧日天武四廂都指揮使、眉州防禦使、鄜延副都部署葛懷敏為殿前都虞候,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、賀州防禦使、環慶副都部署任福為馬軍都虞候,寧州刺使、鄜延副都部署許懷德為陵州團練使,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孫廉、劉興並落管軍,仍詔步軍都虞候、捧日天武四廂都指揮使[二一]皆未補人,俟邊將有功者除之。秦興宗官制舊典云:管軍八位,自比政府八公,而武并軍門乃號八披梯[二二]。祖宗選用立格至嚴,每分武舉世族及軍伍出身人,無其人則闕,故武舉世族四員常足,而軍伍四員常缺,蓋難其人而不敢廢祖宗法也。按興宗所云,其說蓋取諸此,要亦不皆如其說,今附見[二三],當考。

 15詔吏部流內銓,選人以舉主兩員為縣令,自今須用本部官一人,方聽施行。

 16兵部尚書、參知政事宋綬卒,母尚無恙。綬始得疾,不視事,母問之,則曰:「小瘳矣。」又通賓客省問,若且安者,冀以紓母憂,然條理後事甚詳[二四],雖家人不知也。上幸其第臨奠,輟二日朝,贈司徒兼侍中,謚宣獻[二五]。授性孝謹清介,言動有常。為兒童時,手不執錢。後博通經史百家,文章為一時所尚。朝廷有大議論,多所裁定。凡論前人文章,必正其得失;至當世之作[二六],則未嘗議也。楊億嘗稱其文「沈壯淳麗,尤善鋪賦,吾不及也」。藏書萬餘卷,手自校讎。筆札尤精妙[二七],上嘗取所書千字文,及卒,多收其字帖藏禁中。

 17甲辰,太常博士、集賢校理、知坊州李丕諒為崇儀使、知鄜州;左騏驥使、鄜延鈐轄、兼知鄜州張亢為西上閤門使,改都鈐轄,屯延州。改都鈐轄,屯延州,實錄無之,此據本傳,當考。

 18陝西河北河東制置青白鹽副使、左侍禁王文思為閤門祗候。初,文思在延州,擅入西界討賊,坐奪職。至是,韓琦奏復之。田況十四策云:范雍屢使王文思先肆侵掠,當即此事也。

 19乙巳,詔鄜延、涇原兩路取正月上旬同進兵入討西賊。上與兩府大臣共議,始用韓琦等所畫攻策也。樞密副使杜衍獨以為僥倖出師,非萬全計[二八],爭論久之,不聽,遂求罷,亦不聽。歐陽修墓誌曰:大臣至有欲以沮軍罪衍者。不知大臣謂誰,當考。

  始,晁宗慤即軍中問攻守策,衆欲大舉,經略判官田京曰:「敵畜謀久矣,未易亟破也。今欲驅不習之師,深入敵地,與賊銳鋒爭一旦之勝,此兵家所忌,師出必敗。」或曰:「宜與講和。」京又曰[二九]:「賊兵未嘗挫,安肯和也?」此事附杜衍不欲出兵後,更須考之。

 20太子中允、館閣校勘歐陽修上言曰:

    元昊叛逆關西,用兵以來,為國言事者衆矣。臣初竊為三策以料賊情,然臣迂儒,不識兵之大計,始猶遲疑,未敢自信。今興兵既久,賊形已露,如臣素料,頗不甚遠,故竊自謂有可以助萬一者,謹條以聞。

    夫關西弛備而民不見兵者二三十年矣,始賊萌亂之初[三○],藏形隱計,卒然而來。當是時,吾之邊屯寡弱,城堡未完,民習久安而易驚,將非素選而敗怯,使其長驅衝突,可以奮然而深入,然國威未挫,民力未疲,彼得城而居,不能久守,虜掠而去,可以邀擊其歸,此下策也,故賊知而不為。戎狄侵邊,自古為患,其攻城掠野,敗則走而勝則來,蓋其常事,此中策也,故賊兼而用之。若夫假僭名號以威其衆,先擊吾之易取者一二以悅其心,然後訓養精銳為長久之謀。故其來也,雖勝而不前,不敗而自退,所以誘吾兵而勞之也;或擊吾東,或擊吾西,乍出乍入,所以使吾兵分備多而不得減息也。吾欲速攻,賊方新銳;坐而待戰,彼則不來。如此相持,不三四歲,吾兵已老[三一],民力已疲,不幸又遇水旱之災,調斂不勝而盜賊羣起,彼方奮其全銳擊吾困弊,可也;吾不堪其困,忿而出攻[三二],決於一戰,彼以逸而待吾勞,亦可也;幸吾苦兵,計未知出,遂求通聘[三三],以邀歲時之賂,度吾困急,不得不從,亦可也:是吾力一困,則賊謀無施而不可,此兵法所謂不戰而疲人兵者,上策也,而賊今方用之。

    今三十萬之兵食於西者二歲矣,又有十四五萬之鄉兵,不耕而自食其民。自古未有四五十萬[三四]之衆連年仰食,而國力不困者也[三五]。臣聞元昊之為賊,威能畏其下,恩能死其人,自初僭叛,嫚書已上,逾年而不出,一出則其鋒不可當。執劫蕃官,獲吾將帥,多禮不殺,此其凶謀所畜,皆非倉卒者也。奈何彼能以上策而疲吾,吾不自知其已困;彼為久計以撓我,我無長策而制之哉!

    夫訓兵養卒,伺釁乘便,用閒出奇,此將帥之職也,所謂閫外之事,而君不御者也。至於外料賊心之謀,內察國家之勢,知彼知此,因謀制敵[三六],此朝廷之大計也,所謂廟算而勝者也,不可以不思。今賊謀可知,以久而疲我爾,吾勢可察,西人已困矣[三七]。誠能豐財積粟,以紓西人而完國壯兵,則賊謀沮而廟算得矣。

    夫兵,攻守而已,然皆以財用為強弱也。守非財用而不久,此不待言。請試言攻。昔秦席六世之強資以事胡,卒困天下而不得志。漢因文、景之富力,三舉而纔得河南。隋唐突厥、吐蕃常與中國相勝敗,擊而勝之有矣,未有一舉而滅之者。然秦、漢尤強,其所攻者,今元昊之地是也。況自劉平陷沒,賊鋒熾銳,未嘗挫衂,攻守之計,非臣所知。天威所加,雖終期於掃盡,然臨邊之將,尚未聞得賊釁隙,挫其凶鋒。是攻守皆未有休息之期,而財用不為長久之計,臣未見其可也。四五十萬之人,坐而仰食,然關西之地,物不加多,關東所有,莫能運致,掊克細碎,既已無益而罷之矣。至於鬻官入粟,下無應者,改法榷貨而商旅不行,是四五十萬之人,惟取足於西人而已,西人何為而不困?困而不起為盜者,須水旱爾。外為賊謀之所疲,內遭水旱而多故,天下之患,可勝道哉?夫關西之物,不能加多,必通漕運而致之。漕運已通,而關東之物不充,則無得而西矣。

    故臣以為通漕運、盡地利、榷商賈[三八],三術並施,則財用足而西人紓,國力完而兵可久,以守以攻,惟上所使。夫小瑣目前之利,既不足為長久之謀,非旦夕而可效,故臣區區不敢避迂愚之責,請上便宜三事,惟陛下裁擇。

    其一曰通漕運。臣聞今為西計者,皆患漕運之不通,臣以謂但未求之爾。今京師在汴,漕運不西,而人之習見者遂以謂不能西,不知秦、漢、隋、唐,其都在雍,則天下之物,皆可致之西也[三九]。山川地形,非有變易於古,其路皆在,昔人可行,今人胡為而不可?漢初,歲漕山東粟數十萬石。是時運路未修,其漕尚少,其後武帝益修渭渠,至漕百餘萬石。隋文帝時,沿水為倉,轉相運置,而關東、汾晉之粟,皆至渭南,運物最多。其遺倉之迹,往往皆在,然皆尚有三門之險。自唐裴耀卿,又尋隋迹於三門,東西置倉,開山十八里為陸運,以避其險,卒泝河而入渭。當時歲運,不減二三百萬石。其後劉晏遵耀卿之路,悉漕江、淮之米以實關西。後世言能經財利而善漕運者,耀卿與晏為首。今江、淮之米,歲入於汴者[四○]六百萬石,誠能分給關西,得一二百萬石足矣。今兵之食汴漕者,戍出甚衆,有司不惜百萬之粟,分而及之,其患者三門阻其中爾,今宜浚治汴渠,使歲運不阻,然後按求耀卿之迹,不憚十許里陸運之勞,則河運通而物可致,且紓關西之困。使古無法,今有可為,尚當為之,況昔人行之而未遠,今人行之而豈難哉?耀卿與晏初理漕時,其得尚少,至其末年,所入十倍,是可久行之法明矣,此水運之利也。臣聞漢高之入秦,不由關東而道南陽[四一],過鄧、析而入武關;曹操等起兵誅董卓,亦欲自南陽道丹、析而入長安,是時張濟亦自長安出武關[四二]奔南陽:則自古用兵往來之徑也。臣閒至南陽,問其遺老,云自鄧西北至永興六七百里,今小商賈往往行之。初,漢高入關,其兵十萬。夫能容十萬兵之路,宜不甚狹而險也。但自雒陽為都,行者皆趨關東,其路久而遂廢,今能按求而通之,則武昌、漢陽、郢、復、襄陽、梁、洋、金、商、均、房、光化沿漢之地十一二州之物,皆可漕而頓之南陽。自南陽為輕車,人輦而遞之[四三],募置遞兵十五六鋪,則十餘州之物,日日入關而不絕。沿漢之地,山多美木,近漢之民仰足而有餘,以造舟車甚不難也。前日陛下深惜有司之勤,內賜禁錢數十萬以供西用,而道路艱遠,輦運踰年,不能畢工。至於軍裝輸送,多苦秋霖。邊州已寒,冬服[四四]尚滯於路,其艱如此。夫使州縣綱吏遠輸京師,轉冒艱滯[四五],然後得西,豈若較南陽之旁郡,度其道里,入于武關?與至京師遠近等者[四六],與其尤近者皆使直輸于關西。京師之用有不足[四七],則以禁帑出賜有司者代而充用。其迂曲簡直,利害較然,此陸運之利也。

    其二曰盡地利。臣聞昔之畫財利者易為工,今之言財利者難為術。昔者之民賦稅而已,故其不足,則鑄山煮海,榷酒與茶,征關市而算舟車,尚有可為之法,以苟一時之用。自漢、魏迄今[四八],其法日增,其取益細,今取民之法盡矣。昔者賦外之征,以備有事之用。今盡取民之法用於無事之時[四九],悉以冗費而靡之矣,至卒然有事,則無法可增[五○]。然猶有可為者:民作而輸官者已勞,而游手之人方逸;地之產物者耕不得代,而不墾之土尚多:是民有遺力,地有遺利,此可為也。況歷視前世用兵者,未嘗不先營田。漢武帝時,兵興用乏,趙過為畎田人犁之法以足用;趙充國攻西羌,議者爭欲出擊,而充國思全勝之策,能忍而待其弊,至違詔罷兵而治屯田,田於極邊,以游兵而防鈔寇,則其治田不為易也,猶勉為之。方曹操屯兵許下時,彊敵四面,以今視之,疑其旦夕戰爭而不暇。然用棗祗、韓浩之計,建置田官,募民而田近許之地,歲得數百萬石。其後郡國皆田,積穀數百萬。隋、唐田制尤廣,不可勝舉。其勢艱而難田,莫若充國;迫急而不暇田,莫如曹操,然皆勉焉。不以迂緩而不田者,知地利之溥而可以舒民勞也。今天下之土,不耕者多矣,臣未能悉言,請舉其近者:自京以西,土之不闢者不知其數,非土之瘠而棄也,蓋人不勤農與夫役重而逃爾。久廢之地,其利數倍於營田[五一]。今若督之使勤,以免其役,則願耕者衆矣。臣聞鄉兵之不便於民,議者方論之。充兵之人,遂棄農業,託云教習而飲博,取資其家,不顧有無,官吏不加禁,父兄不敢詰,家家自以為患也。河東、河北、關西之鄉兵,此猶有用;若京東、西者,平居不足以備盜,而水旱適足以為盜。其尤可患者,京西素貧之地,非有山澤之饒,民惟力農是仰。而今三夫之家一人、五夫之家二人為游手。凡十八九州,以少言之,尚可四五萬人不耕而食,是自相糜耗而重困也[五二]。今誠能盡驅之使耕於棄地,官貸其種,歲田之入,與中分之如民之法,募吏之習田者為田官,優其課最而誘之,則民願田者衆矣。太宗皇帝時,常貸陳、蔡民錢,使市牛而耕。真宗皇帝時,亦用耿望之言,買牛湖南而治屯田。今湖南之牛歲賈於北者[五三],皆出京西,若官為買之[五四],不難得也。且鄉兵本農也,籍而為兵,遂棄其業。今幸其去農未久,尚可復驅還之田畝,使不得羣游而飲博,以為父兄之患,此民所願也。一夫之力不逸,而每歲任耕廢田一頃[五五],使四五萬人皆耕,而久廢之田利又數倍[五六],則歲穀不可勝數矣。京西之田,北有大河,南至漢而西接關,若又通其水陸之運,所在積穀,惟陛下詔有司移用之爾。

    其三曰榷商賈。臣聞秦廢王法、啟兼并,其上侵公利,下刻細民,為國之患久矣。自漢以來,嘗欲為法而抑奪之,然不能也。蓋為國者興利日繁,兼并者趨利日巧,至其甚也,商賈坐而權國利,其故非他,由興利廣也。夫興利廣則上難專,必與下而共之,然後流通而不滯。然為今議者,方欲奪商之利歸於公上而專之,故奪商之謀益深,而為國之利益損。前日有司屢變其法,法每一變,則一歲之閒所損數百萬。議者不知利不可專,欲專而反損,但云變法之未當,變而不已,其損益多。夫欲十分之利,皆歸於公,至其虧少,十不得三,不若與商共之,常得其五也。今為國之利多者,茶與鹽爾。茶自變法以來,商賈不復,一歲之失,數年莫補,所在積朽,棄而焚之。前日議者屢言三稅之法為便,有司既詳之矣,今誠能復之,使商賈有利而通行之,則上下濟矣。解池之鹽,積若山阜,今宜暫下其價[五七],誘羣商而散之,先為令曰「三年將復舊價」,則貪利之商,爭先凑矣。夫茶者生於山而無窮,鹽者出於水而不竭,賤而散之三年,十未減其一二。夫物之所以貴者,以能為國資錢幣爾。今不散而積之,是惜朽壤也,夫何用哉?夫大商之能蕃其貨者[五八],豈其錙銖躬自鬻於市哉?必有販夫小賈,就而分之。販夫小賈無利則不為[五九],故大商不妬販夫之分其利者,恃其貨博,雖取利少,貨行流速,則積少而為多也。今為大國者,有無窮不竭之貨,反妬大商之分其利[六○],寧使無用,積為朽壤,何哉?故大商之善用其術者,不惜其利而誘販夫;大國之善為術者,不惜其利而誘大商:此與商賈共利,取少而致多之術也。若乃縣官,自為鬻市之事[六一],此大商之所不為,臣謂行之難久也。誠能不較錙銖而思遠大,則積朽之物散而錢幣通,可不勞而用足矣。

    臣愚不足以知時事,若夫堅守以扞賊,利則出而擾之,凡小便宜,願且委之邊將。至於積穀與錢,通其漕運,不一二歲而國力漸豐,邊兵漸習,賊銳漸挫,而有隙可乘,然後一舉而滅之,此萬全之計也。願陛下以其小者責將帥,謀其大計而行之,則天下幸甚!

 21丙午,契丹國母遣左千牛衛上將軍耶律庶忠、崇祿卿孫文昭,契丹主遣崇儀節度使蕭紹筠、西上閤門使維州刺史秦德昌來賀正旦。

 22丁未,詔開封府、京東西、河東路括驢五萬,以備西討,從陝西經略司所上攻策也。括驢五萬,孫沔奏議或可刪附。魏泰東軒錄云:楚執中恣為滑稽[六二],謔玩無禮。慶曆中,韓魏公琦帥陝西將四路進兵入平夏,以取元昊。師行有日矣,尹洙與執中有舊,薦於韓公,韓召之,諭以入界事,執中雅不欲為是行,因問韓公曰:「敵之族帳無定,萬一遷徙深遠,以致我師,無乃曠日持久乎?」韓公曰:「今大兵入界,則倍道兼程矣。」執中曰:「糧道豈能兼程耶?」韓曰:「吾已盡括關中[六三]之驢,以䭾糧食,驢行速,可與兵相繼也。萬一深入而糧食盡,自可殺驢而食矣。」執中徐曰:「驢子大好酬獎。」韓公怒其無禮,遂不使之入幕。然四路進兵[六四],亦竟無功。又按:括驢乃康定元年十二月事,泰誤謂慶曆中,今附見於此,足明當時不欲大舉者,不獨范仲淹也,或於此附范仲淹待春深方入討議。

 23戊申,屯田員外郎、通判河中府皮仲容知商州、兼提點采銅鑄鐵錢事。仲容嘗建議鑄大錢,一當十,既下兩制及三司議其事,謂可權行以助邊費,故有是命。初,韓琦安撫陝西,嘗言陝西產鐵甚廣,可鑄錢兼用。此據琦家傳。於是,葉清臣從仲容議鑄當十錢。翰林學士承旨丁度奏曰:「漢之五銖,唐之開元及國朝錢法,輕重大小,最為折中。歷代改更[六五],法雖精密[六六],不能期年,即復改鑄。議者欲繩以峻法,革其盜鑄。昔漢變錢幣[六七],盜鑄死者數十萬;唐鑄乾元及重輪乾元錢,錢輕幣重,嚴刑不能禁止。今禁旅戍邊,月給百錢,得大錢裁十,不可畸用。舊錢不出,新錢愈輕,則糧芻增價。臣嘗知湖州,民有抵茶禁者,受千錢,立契代鞭背[六八]。在京西,有強盜殺人,取其敝衣,直不過數百錢。盜鑄之利,不啻數倍。復有湖山絕處,凶魁嘯聚,鑪冶日滋,居則鑄錢[六九],急則為盜。民間銅鉛之器,悉為大錢,何以禁止乎!」本志云:軍興,陝西移用不足[七○],始用知商州皮仲容議,采洛南縣紅崖山、虢州青水冶青銅,置阜民[七一],朱陽二監以鑄錢。按實錄,乃鑄鐵錢,與本志不同,當考。孫沔奏乞罷鑄大錢,當刪附。

 24將作監丞通判儀州耿傳、供備庫副使知青澗城种世衡同計置陝西隨軍糧草。傳,河南人也。

 25權三司使葉清臣言新茶法未適中[七二],請擇明習財利之大臣,別議課校。上以號令數更,民聽眩惑,乃詔即三司裁定,務優販者,然亦卒無所變也。

 26初,明道二年,復用天禧舊制,聽商人入錢粟京師及淮、浙、江南、荊湖州軍易鹽,此據食貨志第四卷,已附明年明道二年年末。及景祐二年,三司言諸路博易無利,乃罷之,而入錢京師如故。此亦據食貨志第四卷。景祐二年詔,實錄無之,今且依本志附此。

 27是歲,又詔商人入芻粟陝西並邊,願受東南鹽者,加數予之。此亦據食貨第四卷,志云康定元年詔,而實錄亦無有,今且附此。

  會河北穀賤,三司因請內地諸州行三稅法,募人入中,且以東南鹽代京師實錢,詔糴至二十萬石止。此據食貨志第三卷。其第四卷[七三]加數與東南鹽下又云:河北用三稅法,亦以鹽代京師所給緡錢,即第三卷所書也。第三卷所書稍詳,今用之。

校勘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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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[一] 堯封母 「封」原作「佐」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及東都事略卷一三世家一溫成皇后張氏改。

 [二] 張是時八歲 「是」,宋本、宋撮要本都作「氏」。

 [三] 寖長 「長」字原脫,據宋撮要本及東都事略卷一三世家一溫成皇后張氏補。宋史卷二四二本傳云:「長得幸,有盛寵。」

 [四] 嬪使 閣本作「嬪侍」。

 [五] 緘印之 其上原有「章囊」二字,據宋本、閣本及宋史卷一九六兵志刪。

 [六] 廣二丈 「二」原作「三」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一○三禮志改。

 [七] 用牲 「牲」原作「牡」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、閣本及同上宋史改。

 [八] 歲以三月九月擇日 「九月」二字原脫,據同上宋史及續通鑑卷四二補。

 [九] 二送中書樞密院 「二」原作「一」,據文義及閣本改。

 [一○]涇縣尉 「涇」原作「經」,按宋無「經縣」,據閣本改。

 [一一]來歸者 原作「歸來者」,據閣本乙正。

 [一二]沿江淮兩岸同巡檢 宋會要兵一一之一六作「都同巡檢」。

 [一三]指使 原作「指揮」,據閣本改。宋史卷二九○狄青傳謂青寶元初為三班差使、殿侍、延州指使,亦可證。

 [一四]州府軍監 「軍」原作「庫」,據閣本改。

 [一五]乃擢之也 「之」下原有「誤」字,據閣本刪。

 [一六]滿萬二千乃舉令 「二千」原作「二十千」,據宋史卷二八五賈昌朝傳刪。

 [一七]載其事於九月 「於」字原脫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補。

 [一八]凡撅飛蝗遺子一升者 「凡」原作「民」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七下改。

 [一九]荀卿王肅等 「等」字原脫,據宋會要禮一五之二九、宋史卷一○六禮志補。

 [二○]劉承宗 「宗」原作「忠」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、閣本改。

 [二一]孫廉劉興並落管軍仍詔步軍都虞候捧日天武四廂都指揮使 「孫廉」以下二十五字原脫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補。

 [二二]披梯 宋本、宋撮要本作「杭梯」。

 [二三]今附見 「附見」原作「所見」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改。

 [二四]條理後事甚詳 「條理」原作「修理」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、閣本改。

 [二五]宣獻 原作「忠獻」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、閣本及東都事略卷五七、宋史卷二九一本傳改。

 [二六]當世之作 「當世」原作「當時」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改。

 [二七]筆札尤精妙 「精妙」原作「精好」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及東都事略卷五七、宋史卷二九一本傳改。

 [二八]非萬全計 「計」原作「策」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、閣本及治蹟統類卷八仁宗經制西夏要略、宋史全文卷七下改。

 [二九]京又曰 「京」字原脫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七下補。

 [三○]始賊萌亂之初 「萌亂」原作「萌動」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、閣本及歐陽文忠公集卷四五改。

 [三一]吾兵已老 「老」原作「勞」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及同上歐陽文忠公集改。

 [三二]忿而出攻 「忿」原作「忽」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、閣本及同上歐陽文忠公集改。

 [三三]遂求通聘 「求」原作「入」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及同上歐陽文忠公集改。

 [三四]四五十萬 原作「四十五萬」,據同上書及編年綱目卷一一改,下文謂「四五十萬之人,坐而仰食」,亦可證。

 [三五]不困者也 「不困」上原有「有」字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、閣本及歐陽文忠公集卷四五、編年綱目卷一一刪。

 [三六]因謀制敵 原作「困謀知敵」,據歐陽文忠公集卷四五改。「知」,宋本、宋撮要本亦均作「制」。

 [三七]西人已困矣 「西」原作「而」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、閣本及歐陽文忠公集卷四五改。

 [三八]榷商賈 「榷」原作「權」,據治蹟統類卷八仁宗經制西夏要略、編年綱目卷一一改。下同。

 [三九]皆可致之西也 「西」字原脫,據宋撮要本及歐陽文忠公集卷四五補。

 [四○]歲入於汴者 「於」字原脫,據同上書補。

 [四一]道南陽 「道」原作「通」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、閣本及歐陽文忠公集卷四五改。下文「道丹、析」同。

 [四二]自長安出武關 「出」原作「入」,據同上書改。

 [四三]人輦而遞之 「人」字原脫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及歐陽文忠公集卷四五補。

 [四四]冬服 原作「衣服」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、閣本及歐陽文忠公集卷四五改。

 [四五]轉冒艱滯 「冒」原作「漕」,據同上書改。

 [四六]與至京師遠近等者 「與」字原脫、「至」下原有「于」字、「遠」原作「得」,據宋本、閣本及歐陽文忠公集卷四五、編年綱目卷一一補、刪、改。

 [四七]京師之用有不足 「有」字原脫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、閣本及同上歐陽文忠公集、編年綱目補。

 [四八]漢魏 「魏」字原脫,據宋撮要本、閣本及歐陽文忠公集卷四五補。

 [四九]用於無事之時 「用」字原脫,據同上書補。

 [五○]無法可增 「法」字原脫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、閣本及歐陽文忠公集卷四五補。

 [五一]其利數倍於營田 「利」原作「地」,據同上書改。

 [五二]是自相糜耗而重困也 「是」、「自」原互倒,據同上書乙正。

 [五三]賈於北者 「北」原作「此」,據歐陽文忠公集卷四五改。

 [五四]買之 「買」原作「賈」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、閣本及歐陽文忠公集卷四五改。

 [五五]一夫之力不逸而每歲任耕廢田一頃 宋本、宋撮要本、閣本及歐陽文忠公集卷四五都作「一夫之力,以逸而言,任耕縵田一頃」。

 [五六]利又數倍 「利」字原脫,據同上書補。

 [五七]暫下其價 「其」字原脫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及同上歐陽文忠公集補。

 [五八]蕃其貨者 「蕃」原作「蓄」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、閣本及歐陽文忠公集卷四五改。

 [五九]無利則不為 「無」原作「為」,據同上書改。

 [六○]反妬大商之分其利 「反」原作「乃」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及歐陽文忠公集卷四五改。

 [六一]自為鬻市之事 「事」原作「市」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、閣本及歐陽文忠公集卷四五改。

 [六二]恣為滑稽 「為」字原脫,據閣本補。宋本、宋撮要本作「天資滑稽」。

 [六三]關中 原作「閩中」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、閣本改。

 [六四]然四路進兵 「然」字原脫,據同上書補。

 [六五]歷代改更 「改」字原脫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二九二丁度傳補。

 [六六]法雖精密 「雖」下原有「稍」字,據同上書刪。

 [六七]昔漢變錢幣 「昔」原作「若」,據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四五商州鑄大錢、宋史卷二九二丁度傳改。

 [六八]代鞭背 「代」原作「在」,據同上書改。

 [六九]居則鑄錢 「則」字原脫,據同上書改。

 [七○]移用不足 「移」原作「賦」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四五商州鑄大錢改。

 [七一]阜民 「民」字原脫,據同上書及宋史卷一八○食貨志下二補。

 [七二]新茶法未適中 「法」字原脫,據宋撮要本、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四五茶法補。

 [七三]其第四卷 「第」字原脫,據宋撮要本、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四五易東南鹽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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